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HEBEI,缩写为SFAHB。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由河北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期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基金公司、基金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中介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基金市场集中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河北省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促进全省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引导、支持、参与河北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开展扶贫及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建立河北省证券期货业协会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期货基金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河北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自律性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及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研讨和考察学习。
(七)收集、整理和为会员提供全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方面的信息。
(八)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文化建设。
(九)组织动员河北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在河北省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期货分公司、期货营业部、基金公司、基金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加入本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证券期货基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证监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选或罢免理事;
(十一)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以及其他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证监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证监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河北证监局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五)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北证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证监局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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